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公布2026年
第一批典型執法案例
(煤礦)
為督促煤礦企業真正把“時時放心不下”的責任感轉化為“事事心中有底”的行動力,自覺明責知責,主動履責盡責,切實保護礦工生命安全,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近日公布3個煤礦典型執法案例。
案例1:2026年1月,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湖南局對某煤礦檢查執法時,發現該礦存在采區未分區通風和采區專用回風巷未貫穿整個采區等重大事故隱患。該行為反映出煤礦安全風險意識不強,通風管理混亂,措施落實不到位。上述行為符合《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八條第四項、第七項的情形,違反了《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依據《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四條等規定對煤礦及相關責任人實施處罰。
案例2:2026年1月,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寧夏局對某煤礦檢查執法時,發現該礦存在未檢查作業地點瓦斯濃度,違規動火作業的重大事故隱患。該行為反映出煤礦法治意識淡薄,對井下動火作業管控麻痹大意,瓦斯漏檢且進行作業。上述行為符合《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的情形,違反了《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依據《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四條等規定對煤礦及相關責任人實施處罰。
案例3:2026年2月,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黑龍江局對某煤礦核查舉報時,發現該礦存在擅自開采(破壞)安全煤柱的重大事故隱患。該行為反映出煤礦安全風險意識不強,采掘工程進入安全煤柱,對安全煤柱造成破壞。上述行為符合《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條第三項的情形,違反了《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六項規定,依據《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四條等規定對煤礦及相關責任人實施處罰。
編輯:張瑩 來源: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