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規定(試行)》(安監總煤調〔2010〕121號)規定:煤礦企業應委托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 B )年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一次檢測評價。
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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